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_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宝检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1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天津市宁河区人,住天津市宁河区**镇**村**排**号。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公安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2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2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3月17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份,被告人朱某某伙同戴某、谷某某、李某(以上三人己判刑)商议成立棉花加工公司,在生产经营的同时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利。2015年3月26日,该四人作为实际股东成立了天津市**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谷某某,公司地址为天津市宝坻区**镇**村南,经营范围是棉花加工及销售。公司于2015年5月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于2016年11月1日注销。

2016年1月至3月,被告人朱某某伙同戴某、谷某某、李某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向滦南县**1纺纱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4份,价税合计人民币3807050元,税款合计人民币437979.2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向税务机关认证抵扣税款。

2016年1月,被告人朱某某伙同戴某、谷某某、李某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向北京市****被服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价税合计人民币85680元,税款为人民币9856.99元;向天津市**制衣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价税合计人民币71700元,税款为人民币8248.67元;向滦南县**2纺纱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341600元,税款合计人民币154343.4元;向滦南县**3纺纱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341600元,税款合计人民币154343.4元;向滦南县**4纺纱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124500元,税款合计人民币129367.3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向税务机关认证抵扣税款。

2016年2月至3月,被告人朱某某伙同戴某、谷某某、李某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向滦南县**5纺纱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9份,价税合计人民币3257970元,税款合计人民币374810.83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向税务机关认证抵扣税款。

2016年2月,被告人朱某某伙同戴某、谷某某、李某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向滦南县**6纺纱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686750元,税款合计人民币194050.95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向税务机关认证抵扣税款。

2016年3月,被告人朱某某伙同戴某、谷某某、李某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向北京市*****床上用品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00044元,税款为人民币11509.49元;向天津市**服装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05040元,税款为人民币12084.25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向税务机关认证抵扣税款。

2016年4月至6月,被告人朱某某伙同戴某、谷某某、李某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向滦南县**7纺纱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910350元,税款合计人民币219774.85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向税务机关认证抵扣税款。

综上,被告人朱某某涉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3份,价税合计14832284元,税额共计1706369.33元。

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朱某某主动到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丰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稽查报告、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法规,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伙同他人以天津市**加工有限公司的名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俊岭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宝坻区看守所。

2、案卷1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