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公刑诉〔2019〕44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41987********,汉族,初中文化,原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医药有限公司负责人,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镇**村委**村**号。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嫌疑,于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2月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朱某某原为山东**医药有限公司负责人及山东**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2012年,山东**医药有限公司负责人朱某某为抵扣增值税税款,通过临沂**药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徐某某取得内容为“金银花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核对山东**公司和临沂**公司的对公账户的交易明细发现,山东**公司转款给临沂**公司的当日,临沂**公司又将9605317.4元转回到朱某某的个人齐鲁银行和农业银行账户,其中转到朱某某账户上是246万元,转到**公司对公账户607万元,转到山东**医药有限公司客户胡某某和施某某账户共计1075317.4元,存在明显的资金回流情况。被告人朱某某通过临沂**药业有限公司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共计9605317.4元,税额1632903.96元。
另查明:2014年至2015年,安徽**药业有限公司在无实物交易的清况下,向山东**药业有限公司、山东**医药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75份,价税合计共计27099072.4元,税额4606842.31元。
2018年2月27日,被告人朱某某到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雯
2019年7月18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电话18606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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