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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河北省博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博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公诉刑诉〔2019〕138号

被告人某某,女,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5196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蠡县**镇东**村北街3号。2019年3月18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博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4日经博某某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申请法律援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3月24日,河北**胶带有限公司刘某某、王某某经陈某某介绍通过朱某某购买宁夏**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价税合计116.97万元,金额99.97万元,税额16.99万元,所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抵扣税款。

(2)2015年7月24日,博某某**电磁线有限公司刘某某经陈某某介绍通过朱某某从宁夏**纺织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23.39万元,税额3.39万元,所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抵扣了税款。

(3)2016年1月18日,保定**胶带制造有限公司黄某某、王某某经朱某某介绍购买宁夏**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23.39万元,税额3.39万元。所购买发票全部用于抵扣税款。

(4)2015年5月25日至2015年11月24日,河北**胶带有限公司张某某、李某某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经翟某某介绍通过朱某某购买宁夏**纺织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43份价税合计503.09万元,税额73.38万元。所购买发票全部用于抵扣了税款。

(5)2015年10月份,张某某经陈某某介绍从朱某某手中取得宁夏**纺织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介绍给河北**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罗某某购买,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58.49万元,涉及税款8.49万元。所购买发票全部用于抵扣税款。

(6)2015年10月16日,河北**胶带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张某某经朱某某介绍,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购买宁夏**纺织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价税合计35.09万元,税款5.09万元。所购买增值税发票全部认证抵扣。

(7)2015年10月26日,博某某**橡胶机带制造有限公司崔某某经朱某某介绍,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宁夏**纺织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价税合计11.69万元,金额9.99万元,税1.69万元。所购买发票全部用于抵扣税款。

(8)2015年02月12日,保定**橡胶有限公司王某某在无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经朱某某介绍购买宁夏**纺织有限公司开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价税合计70.08万元,涉及税款10.18万元,并全部用于抵扣税款。

2016年8月23日,保定**橡胶有限公司王某某在无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经朱某某介绍购买沧源**橡胶有限公司开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价税合计38.76万元,涉及税款4.45万元,并全部用于抵扣税款。

(9)2015年5月25日至2015年10月16日期间,蠡县**胶带有限公司张某某经朱某某介绍,购买宁夏**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23.39万元,税额3.39万元。所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抵扣税款。

(10)2015年4月24日至2015年9月15日期间,蠡县**橡胶机带制造有限公司范某某经朱某某介绍,购买宁夏**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价税合计105.11万元,税额15.27万元,所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抵扣税款。

(11)2015年4月28日至2015年11月28日期间,河北**输送设备有限公司赵某某经朱某某介绍,购买宁夏**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价税合计116.86万元,税额16.98万元,所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抵扣税款。

(12)2015年5月25日,河北**橡胶有限公司法人张某某经朱某某介绍,购买宁夏**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价税合计116.99万元,税额16.99万元。所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抵扣税款。

(13)2015年10月16日,河北**橡胶有限公司张某某经朱某某介绍,购买宁夏**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价税合计35.09万元,税额5.09万元。所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抵扣税款。

(14)2015年10月26日至2016年6月29日期间,蠡县**纺织有限公司李某某经朱某某介绍,购买宁夏**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价税合计102.29万元,税额14.86万元。所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抵扣税款。

(15)2015年9月28日至2016年2月28日期间,河北**胶带集团有限公司王某某经朱某某介绍,购买宁夏**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价税合计233.98万元,税额33.99万元。所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抵扣税款。

(16)2015年9月份、2016年1月份,河北**橡胶制品有限公司郭某某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王某某、朱某某购买宁夏**纺织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共计17份,价税合计198.88万元,税额28.89万元,并全部抵扣税款。

(17)2015年9月21日,河北**橡塑有限公司经朱某某购买云南德宏州芒市**工贸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32万,税款33.71万元,并用于抵扣税款。

(18)2015年11月份,保定**橡胶制造有限公司经朱某某介绍购买镇康**橡胶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9.77万元,税款4.57万元。所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抵扣税款。

(19)2016年4月26日,保定**橡胶有限公司楚某某经朱某某购买云南镇康**橡胶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8.76万元,涉及税款4.45万元;并用于抵扣税款。

2016年7月26日,保定**橡胶有限公司楚某某经朱某某购买云南镇康*橡胶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7.62万元,涉及税款4.32万元;并用于抵扣税款。

(20)2015年5月20日、2015年5月25日,保定**橡胶有限公司赵某某经朱某某介绍购买耿马**橡胶有限责任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77万元,税额8.85万元;并用于抵扣税款。

2015年1月16日,保定**橡胶有限公司赵某某通过朱某某介绍购买耿马**橡胶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55万元,税额6.32万元;并用于抵扣税款。

(21)2015年11月23日,河北**橡胶机带有限公司王某某通过朱某某介绍购买耿马**橡胶有限责任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20.84万元,税额13.90万元;

2015年11月13日,河北**橡胶机带有限公司王某某通过朱某某介绍购买镇康**橡胶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加水合计81.32万元,税额9.35万元。

所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抵扣税款。

(22)2016年3月14日,保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韩某某通过朱某某介绍购买耿马**橡胶有限责任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7.24万元,税额4.28万元;

2015年12月20日保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韩某某通过朱某某介绍购买耿马**橡胶有限责任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7.24万元,税额4.28万元;

2016年6月9日、2016年7月11日,保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韩某某通过朱某某介绍购买临沧**橡胶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79.42万元,税额9.13万元;

2016年6月29日,保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韩某某通过朱某某介绍购买沧源**橡胶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3.12万元,税额3.81万元;

2016年5月26日,保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韩某某通过朱某某介绍购买沧源**橡胶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41.42万元,税额4.76万元;

2015年11月19日、2016年1月22日,保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韩某某通过朱某某介绍购买镇康**橡胶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78.09万元,税额8.98万元。

所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抵扣税款。

(23)2015年12月20日,保定**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通过蔡某某介绍经朱某某购买耿马**橡胶有限责任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7.24万元,税额4.28万元;

2016年9月13日,保定**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通过蔡某某介绍经朱某某购买临沧**橡胶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78.28万元,税额9.00万元。

所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抵扣税款。

(24)2016年5月20日,保定**橡胶机带制造有限公司王某某通过蔡某某介绍经朱某某购买沧源**橡胶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25.40万元,税额14.42万元;

2015年2月10日,保定**橡胶机带制造有限公司王某某通过蔡某某介绍经朱某某购买耿马**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4.50万元,税额3.96万元;

2015年7月21日,保定**橡胶机带制造有限公司王某某通过蔡某某介绍经朱某某购买沧源**橡胶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43.70万元,税额5.02万元。

所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抵扣税款。

(25)2016年1月20日,河北**橡胶有限公司安某某通过朱某某介绍购买沧源**橡胶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71.64万元,税额8.24万元;

2015年9月29日,河北**橡胶有限公司安某某通过朱某某介绍购买镇康**橡胶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25.40万元,税额14.42万元。

所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抵扣税款。

(26)2016年7月24日,河北**橡胶有限公司于某某通过蔡某某介绍经朱某某购买临沧**橡胶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40.28万元,税额4.63万元。所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抵扣税款。

(27)2016年7月24日,保定**胶带制造有限公司江某某通过朱某某介绍购买镇康**橡胶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7.43万元,税额4.30万元。并用于抵扣税款。

(28)2015年11月12日,保定**机带有限公司高某某通过朱某某介绍购买耿马**橡胶有限责任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51.50万元,税额5.92万元。并用于抵扣税款。

(29)2016年9月19日,保定**橡胶有限公司崔某某经朱某某购买镇康**橡胶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7.24万元,税额4.28万元;

2015年3月10日,保定**橡胶有限公司经朱某某购买耿马**橡胶有限责任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56.26万元,税额6.47万元。

2015年2月5日,保定**橡胶有限公司经朱某某购买耿马**橡胶有限责任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42.40万元,税额4.87万元。

所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抵扣税款。

(30)2015年9月份至2016年8月份,保定**胶带制造有限公司黄某某经王某某、朱某某购买云耿马**橡胶有限责任公司、瑞丽市**橡胶有限责任公司、镇康**橡胶有限公司、镇康**橡胶有限公司、临沧**橡胶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38.51万元,涉及税款27.43万元,并全部认证抵扣。

(31)2015年9月19日,保定**橡胶机带制造有限公司经朱某某购买耿马**橡胶有限责任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68.60万元,税额7.89万元;

2015年11月17日、2015年11月23日,保定**橡胶机带制造有限公司经朱某某购买镇康**橡胶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79.55万元,税额9.15万元;

2015年7月20日,保定**橡胶机带制造有限公司经朱某某购买耿马**橡胶有限责任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58.80万元,税额6.76万元;

2015年9月25日,保定**橡胶机带制造有限公司经朱某某购买耿马**橡胶有限责任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85.50万元,税额9.83万元。

所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抵扣税款。

(32)2015年8月22日,保定**胶带制造有限公司李某某经朱某某介绍购买沧源**橡胶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77万元,税额8.85万元;

2015年9月份至12月份,保定**胶带制造有限公司李某某经朱某某介绍购买镇康**橡胶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50.68万元,税额17.33万元;

2015年5月份,保定**胶带制造有限公司李某某经朱某某介绍购买耿马**橡胶有限责任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63.20万元,税额18.77万元。

所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抵扣税款。

(33)2014年11月24日,博某某**输送带制造有限公司经朱某某介绍购买耿马县**镇**橡胶厂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45.50万元,税额5.23万元,并用于抵扣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博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冲

2019年9月20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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