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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山检二部刑诉〔2020〕33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2221979********,汉族,中专文化,出生地江苏省无锡市,住无锡市新吴区**苑**区**号**室。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2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取保候审,7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朱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朱某某的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至2017年6月间,被告人朱某某在实际负责经营无锡市**精密机械有限公司(2018年已注销)期间,为获得进项抵扣,通过曹某某(另案处理)的介绍,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并使用曹某某持有的银行卡“走账”的方式,让蔡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无锡市**甲不锈钢有限公司、无锡市**乙不锈钢有限公司为自己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8份,价税合计3867154.16元,涉案税额561894.22元,以上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认证抵扣。

被告人朱某某所在的无锡市**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已补缴全额税款。被告人朱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抵扣证明、银行交易明细、企业直接申请注销资料查询表等书证;

2.证人朱**、密**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

4.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作为无锡市**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已注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让他人为自己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及其单位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峰

检察官助理:李春歌

2020年8月20日

附:

1. 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无锡市新吴区**苑**区**号**室;

2. 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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