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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二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7 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811977********,汉族,中专文化,常州**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苏省丹阳市**镇**路**号。被告人朱某某曾因寻衅滋事,于2007 年10 月11 日被丹阳市公局行政拘留七日,罚款五百元;又因赌博,于2013 年7 月9 日被丹阳市公安局罚款三百元。因犯危险驾驶罪,2016 年10 月17 日被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23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 年8 月至2018 年5 月间,被告人朱某某为谋取不法利益,以支付开票费的形式,介绍陈某某(已判刑)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以常州市*甲物流有限公司、常州*乙物流有限公司名义,先后16次为丹阳**纸桶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719005 元,税款合计人民币169860.32 元,该21份发票均被丹阳**纸桶厂用于企业进项税款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人民币169860.32 元。案发后,被抵扣的税款已由丹阳**纸桶厂向税务机关退出。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1.被告人朱某某为谋取不法利益,以支付开票费的形式,介绍陈某某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以常州市*甲物流有限公司名义,先后9次为丹阳**纸桶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价税合计人民币912910 元,税款合计人民币90468.54 元,该11份发票均被丹阳**纸桶厂用于企业进项税款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人民币90468.54元。

2.被告人朱某某为谋取不法利益,以支付开票费的形式,介绍陈某某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以常州*乙物流有限公司名义,先后7次为丹阳**纸桶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价税合计人民币806095 元,税款合计人民币79391.78元,该10份发票均被丹阳**纸桶厂用于企业进项税款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人民币79391.78元。

被告人朱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已退出非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件侦破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发票抵扣证明、退税情况证明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邹丽伟

检察官助理:邱伟毅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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