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二部刑诉〔2019〕4928号
被告单位上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住所**镇**路**弄**号**层,法定代表人吕某某。
诉讼代表人吕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系上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1377446****。
被告人朱某某,女,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51979********,汉族,大专文化,系上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户籍在**镇**村**号**室,住**镇**路**弄**号**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章玉舟,上海市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就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其表示同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在担任**机械公司财务期间,为少缴税款,于2016年8月至2017年4月间,在明知**机械公司与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通过支付开票费,让**实业公司为**机械公司虚开3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171,186.50元,税额合计460,770.64元。上述发票均由**机械公司予以抵扣。
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朱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19年10月17日,**机械公司已补缴全部税款。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证人吕某某的证言,证实朱某某负责**机械公司的财务工作,为少缴税款,在明知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让**实业公司为**机械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事实。
2.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奉贤税务局认证抵扣证明、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认证结果清单,证实虚开的3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171,186.50元,税额合计460,770.64元,均已抵扣。
3.上海农商银行付款通知、存款账户交易明细清单和交易对手信息查询,证实**机械公司向**实业公司支付开票费的事实。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证实**机械公司已将相应税款补缴的事实。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立案决定书和经侦支队二大队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及被告人朱某某的到案情况。
6.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公安人口信息网人员基本信息,证实**机械公司的基本情况和被告人朱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让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被告人朱某某系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单位罚金,判处被告人朱某某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铭妹
2019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338169****。
2.案卷一册、材料二份及认罪认罚相关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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