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Z52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83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广告传媒中心、重庆**广告策划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重庆市合川区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住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办事处**小区。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8年10月19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1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27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朱某某利用其本人名下或实际控制的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广告传媒中心、重庆**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为重庆**实业有限公司虚开建筑业统一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按照发票票面金额收取一定的“点子费”。截止案发,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发票12份,合计人民币37302931.48元;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发票8 份,合计人民币15635092.37元;重庆**广告策划有限公司虚开发票15份,合计人民币3841997元;重庆**广告传媒中心虚开发票14份,合计人民币2821224.69元。四家公司合计虚开发票共计人民币59601245.54元。
2018年10月18日,被告人朱某某于重庆江北机场T3航站楼安检口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工程合同、工商登记档案、建筑业统一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银行账户明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米某某、曾某某、廖某某、彭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身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广告传媒中心、重庆**广告策划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他人虚开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三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塔浪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办事处**小区其住处。
2本案全部侦查卷宗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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