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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虚假诉讼案)(公开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公诉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区,住湖南省湘潭市**区**街道**栋**室。2013年7月19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岳塘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被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9日、2020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9月,被告人朱某某与周某某因同在湘潭市**学院**美食城打工认识。2014年9月中旬至2014年11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与周某某、胡某某、周某某多次“斗牛”、打麻将,在该过程中周某某欠下朱某某赌债十万余元。朱某某为了让周某某还赌债,向王某某借款3万元,并向王某某出具借条,再由周某某以资金周转的理由向朱某某出具借条,载明日期为2014年11月4日。2014年11月10日,朱某某让周某某出具借条载明因资金周转借到朱某某15.8万元。2014年11月21日,被告人朱某某因个人原因向宁某某借款8万元。

被告人朱某某为了追讨以上赌债,于2015年3月18日,以民间借贷的理由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起诉状载明:2014年11月4日,被告周某某以自己经营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共计借款18.8万元,并分别出具借条,约定在一个月内归还。要求周某某偿还其借款18.8万元。雨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日以(2015)雨法响民初字第124号判决书作出驳回朱某某诉讼请求的判决。

2015年6月,被告人朱某某因不服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左某某,并申请证人王某某、宁某某出庭作证,被告人朱某某指使证人王某某在庭上否认了知道朱某某与周某某之间系赌债的事实;被告人朱某某指使证人宁某某在庭上作证陈述朱某某向其借款的时间是2014年11月9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以上证据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撤销雨湖区人民法院(2015)雨法响民初字第124号判决书,并发回雨湖区人民法院重审的裁定。

雨湖区人民法院就该案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6日、4月26日、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朱某某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左某某,同时申请了证人王某某、宁某某出庭作证。证人王某某、宁某某在庭上按照被告人朱某某的指使否认了知道是赌债的事实,并且慌称了借款的时间及场景。2016年6月8日,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以(2015)雨法响民初字第11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周某某偿还朱某某3万元借款及利息,驳回了朱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之后被告人朱某某不服该判决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书面审理作出(2016)湘03民终13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周某某向朱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8.8万元。

2018年1月15日,周某某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同时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不服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3民终1308号民事判决的监督申请。2019年8月6日,湘潭市人民检察院将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的线索移交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

2019年10月4日,被告人朱某某在**站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常住人口登记信息、到案经过、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周某某、宁某某、王某某、左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朱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思圆

检察官助理:宁渝嘉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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