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19〕509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9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住滕州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住滕州市**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滕州市公安局逮捕,同年9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11988********,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滕州市**局交警大队辅警,住滕州市**小区**号楼**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朱某某、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滕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0月30日至2019年11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3日,被告人葛某某、朱某某、刘某某在帮助被害人宋某某处理交通事故的过程中,通过夸大事故后果、虚构高额赔偿款等手段,骗取被害人宋某某人民币20万元。次日,被告人葛某某、朱某某、刘某某将该款平分。被告人刘某某、朱某某于2019年7月24日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葛某某、朱某某、刘某某将各自分得赃款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搜查笔录,证人郭某某、秦某某证言,被害人宋某某陈述,被告人葛某某、朱某某、刘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朱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可
张瑜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葛某某、朱某某、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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