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19〕1454号
被告人朱某某(绰号:伟涛),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76********,汉族,小学文化,劳务人员,出生地安徽省临泉县,住南京市江宁区**街道**苑**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镇**庄行政村**庄**号)。被告人朱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0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0年8月2日释放;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有权获得法律帮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15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8日晚,吴某某(已判决)因工地施工问题与简某某发生纠纷,次日,吴某某将简某某约至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滨江开发区中兴工地,并让顾某某(已判决)纠集被告人朱某某等人至该处,当日11时许简某某到达后,上述人员对简某某实施殴打,致被害人简某某T3、4椎体棘突骨折等损伤,经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鉴定,被害人简某某的损伤已达轻伤。
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朱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户籍资料、病历、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简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鉴定书;
6.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玲玲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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