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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聚众斗殴案)_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71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6********,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聚众斗殴,于2020年10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17日中午12时许,因魏某甲(已判刑)不让张某甲(另案处理)、吴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在其倒土场倒土一事,双方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并相约在毕节市七星关城区十一中对面的工地上打架。魏某甲邀约了卯某某(另案处理)、魏某乙(另案处理)以及被告人朱某某等约二十余人,准备了焊接钢管的杀猪刀前往打架地点,到十一中的路边后,朱某某等魏某甲一方人员就在事先放刀的一辆面包车上分刀,张某甲、吴某甲一方见势不妙就跑,魏某甲等人边追边骂对方,吴某甲的父亲吴某乙提着一把铡刀出来并说要打他儿子就先打他,魏某甲喊去的人即用刀将吴某乙砍伤,并把张某乙、吕某某的车子砸坏。经毕节市七星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乙的损伤情轻伤一级;经毕节市七星关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张某乙、吕某某被砸坏的车辆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36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魏某甲、吴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七)公(司)鉴(法活)字[2017]164号鉴定书、七星价估字(2017)26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吴必沙

                              检察官助理 李佳怡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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