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胶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朱某某,曾用名朱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91985********,汉族,专科文化,中共党员,务工,户籍地山东省临沂市**县**镇**村**号,现住地胶州市****路**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胶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朱某某担任青岛**有限公司网络运营工作室主任、**经理兼司法部主任等职务,负责收取胶州市****业户房租、物业费等费用,朱某某多次采取不开具收款收据收款等方式侵吞、截留业户交纳的费用共计人民币118320元。
被告人经电话传唤到案后供述自己的罪行,退赔被害单位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青岛**有限公司文件、营业执照、工资表、劳动合同、**经营场所租赁合同、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青岛**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书;5.辨认笔录:对被告人朱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作为青岛**有限公司的人员,利用收取业户房租、物业费等费用的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等情节,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贞铨
检察官助理:王源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胶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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