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328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21984********,汉族,初中文化,原贵州**旅行社有限公司平台专管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路**号**栋**单元**号,现住贵阳市云岩区**路**巷**号**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7月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4月10日,贵州**旅行社有限公司注册成立,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地址为贵阳市云岩区**路**号**写字楼**楼**号。2016年8月22日,被告人朱某某入职贵州**旅行社有限公司,担任加盟连锁平台专管员职务,职责是与公司各加盟门市对接工作,进行订单交易及催收团款。
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利用其担任贵州**旅行社有限公司平台专管员职务的便利,利用各加盟门市部与公司对账存在时间差等制度漏洞,侵占其收取该公司六**市部、永**门市部等门市部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上交到公司的旅行团团款人民币359225元,用于给母亲治病、家庭生活开支和对外借款人民币8万元。
2019年7月2日,被告人朱某某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书、社保缴纳记录、户籍信息、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陈某某、郑某某、吴某某等人的陈述,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孔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朱某某在案发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江红
检察官助理 刘 浩
2020年7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84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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