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9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街道**村**组**号,暂住西安市长安区**街**村,农民,原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2020年7月6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0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当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2020年3月至2020年6月18日任**商户管理员,期间,利用自己管理商户秩序、收缴商户费用的职务便利,先后33次收取商户张某某、曹某某等人所缴纳的物业费、电费以及装修押金等费用共计71055.3元,私自侵占,未给公司上交,并将所得资金用于自己日常开销以及网络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破案经过。
2、证人证言。
3、银行交易明细。
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5、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侵占公司财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向宏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电子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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