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19〕93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5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霞浦县**村**街**号。2018年11月30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3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朱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系“**休闲养生会所”(位于本区黄埔东路**号**)的法人代表,出资了该会所的场地装修费用,购置了床、椅、对讲机、监控设备、POS机等。该会所从事组织卖淫活动(服务项目包括沐足、按摩、“打飞机”、性交等,收费价格有188元、398元、438元、538元不等),会所财务“杨某某”(化名)负责将营业收入跟被告人朱某某定期进行结算。会所的所有营业收入也会通过收款的POS机、微信或者支付宝的方式转入被告人朱某某实际控制的一张农业银行卡(账号为62284800837********,户名为汤某某)。2016年12月,该会所雇佣了同案人曹某某(已判决)担任部长,负责接待嫖客、推介会所的有偿性服务、安排卖淫女进房与嫖客进行性交易等。
2017年1月12日,公安机关查获上址,并现场抓获同案人曹某某及正在进行性交易的卖淫女和嫖客五对。2018年11月30日,被告人朱某某被公安机关在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路**号**小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同案人曹某某、黄某某的供述;3.证人李某某、贺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4.《房屋租赁合同》、银联支付单据、会所消费卡复印件、**会所POS机流水记录、扣押材料等书证;5.勘验检查材料;6.户籍和前科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蔚
2019年8月23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6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4.视听资料:光盘2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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