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汉族,1988年**月**日生,小学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5130291988********,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现住景洪市**路**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5月8日被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孔某某,女,1963年**月**日生,彝族,高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5326271963********,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县,现住文山县**路**号**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简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5306221998********,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巧家县,现住西双版纳州勐腊县**镇**村委**房。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男,汉族,1997年**月**日生,初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3503221997********,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榜头镇新郑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郑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告人孔某某、简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0月25日至2019年11月25日、2020年1月9日至2020年2月7日);延长办案期限三次(自2019年10月13日至2019年10月27日、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9日、2020年3月8日至2020年3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至4月,被告人朱某某在经营**精品佛珠店的期间,多次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郑某某收购野生动物象牙方牌、吊牌等制品。又通过在微信上发布野生动物制品(象牙)的文字图片信息给微信朋友,将收购的部分象牙制品出售给孔某某、简某某等人,从中获取非法利益。2019年5月7日,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在对被告人朱某某经营的景洪市机场老路**精品佛珠店依法进行搜查时,当场从该店内查获15件疑似象牙方牌、象牙圆牌、象牙手链、象牙吊牌、象牙手镯等制品。
经云南西双版纳州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朱某某店内查获的15件疑似象牙制品中,1号至6号检材,8号、9号、11号至13号检材,15号检材中的10枚圆珠和4枚顶葫芦,共计12件制品检材,均为长鼻目象科象属的象牙制品;7号、10号、15号检材中的2枚褐色圆珠、3枚顶葫芦、1件连接扣,上述检材宏观特征与象牙制品的分类特征不符合,不属于象牙制品。14号检材宏观分类特征不明显,无法通过宏观鉴定确定其物种。象属(Elephasspp.)的物种除博茨瓦纳、纳米比亚、南非和津巴布韦的非洲象种群外均被列为CITES附录Ⅰ物种,博茨瓦纳、纳米比亚、南非和津巴布韦的非洲象种群被列为CITES附录Ⅱ物种,其中亚洲象被列为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12件象牙制品净重量354.41克,价值人民币14767.2元。
其中,15件象牙制品中有9件象牙制品系被告人郑某某向被告人朱某某出售。经云南西双版纳州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8件疑似象牙制品为长鼻目象科象属的象牙制品,1件(编号7不属于象牙制品),象牙制品净重量256.64克,共价值人民币10694.1元。
2、2019年3月,被告人孔某某通过微信,以3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被告人朱某某购买象牙手镯和象牙挂牌项链,因孔某某接到象牙手镯和挂牌项链后,认为象牙手镯和挂牌项链有裂缝,让朱某某修理。公安机关在对被告人朱某某经营的景洪市机场老路**精品佛珠店依法进行搜查时,当场查获被告人孔某某向朱某某购买的象牙手镯和挂牌项链。
经云南西双版纳州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被告人孔某某购买的疑似象牙手镯、吊牌项链制品中,7号检材宏观特征与象牙制品的分类特征不符合,不属于象牙制品。8号检材特征与长鼻目象科象属(Elephasspp.)的主要分类特征相符。象属(Elephasspp.)的物种除博茨瓦纳、纳米比亚、南非和津巴布韦的非洲象种群外均被列为CITES附录Ⅰ物种,博茨瓦纳、纳米比亚、南非和津巴布韦的非洲象种群被列为CITES附录Ⅱ物种,其中亚洲象被列为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净重量为84.71克,价值人民币3529.6元。
3、2019年4月,被告人简某某以16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朱某某购买一件象牙手镯送给其姑姑简某某。
经云南西双版纳州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出售给简某某的1件手镯、为长鼻目象科象属的象牙制品,象属(Elephasspp.)的物种除博茨瓦纳、纳米比亚、南非和津巴布韦的非洲象种群外均被列为CITES附录Ⅰ物种,博茨瓦纳、纳米比亚、南非和津巴布韦的非洲象种群被列为CITES附录Ⅱ物种,其中亚洲象被列为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象牙制品净重26.65克,价值人民币1110.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基本信、户籍证明、前科核查表、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3.证人证言:证人简某某、王某某、黄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朱某某、郑某某、孔某某、简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6.人像辨认笔录、作案工具指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指纹提取笔录、指纹信息采集卡、搜查证、搜查笔录、搜查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朱某某、郑某某、孔某某、简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制度,向他人非法收购象牙制品后出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制度,非法向他人出售象牙制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简某某违反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制度,非法向他人收购象牙制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郑某某、孔某某、简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简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孔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建议适用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洁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西双版纳州看守所;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6092****;被告人孔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0876****;被告人简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87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共53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律师证复印件各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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