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碧检公诉刑诉〔2019〕500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1198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路**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月13日被贵州省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9日本院以其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批准逮捕,次日被贵州省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看守所。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园**路**号。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2009年3月18日被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于2010年7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月13日被贵州省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贵州省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看守所。
被告人朱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89********,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住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镇**村**组。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月13日被贵州省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9日本院以其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批准逮捕,次日被贵州省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看守所。
被告人朱某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89********,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楼**楼。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月13日被贵州省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9日本院以其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批准逮捕,次日被贵州省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看守所。
本案由贵州省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许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5月19日至2019年6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0月起,被告人朱某甲从许某甲等人处购买基酒,交给被告人许某某在贵州省贵阳市制造多个型号的假贵州茅台酒,被告人许某某制造好假贵州茅台酒后,将成品假贵州茅台酒交付给被告人朱某甲,被告人朱某甲则安排被告人朱某丙、朱某乙等人接收存放并按朱某甲的要求进行销售,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 2019年1月12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朱某甲的公司(贵州君泓酒业有限公司)和仓库(位于贵州省贵阳市世纪城龙锦苑小区)里查获贵州茅台酒(15年陈酿)69瓶,贵州茅台酒(生肖狗年)11瓶,贵州茅台酒(生肖鸡年)16瓶,贵州茅台酒(375ML) 182瓶,贵州茅台酒(国宴) 94瓶,贵州茅台酒(1L 装)9瓶,贵州茅台酒(500ML) 3350瓶,贵州茅台酒(30年陈酿)6瓶,贵州茅台酒(高尔夫会员)132瓶,一共查获3869瓶贵州茅台酒,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打假人员鉴定,以上贵州茅台酒均不是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为假贵州茅台酒,根据实际销售价格和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市场参考价,以上假酒的货值金额为6330884元。
2. 2018年9月中旬,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的刘某某通过朋友介绍分两次向被告人朱某甲购买的10件6瓶装的贵州茅台酒(53度500ML)和5件12瓶装的贵州茅台酒(53度500ML),共计120瓶,总价值186000元,刘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朱某甲第一笔货款99000元,后发现是假贵州茅台酒,刘某某遂停止支付第二笔货款。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打假人员鉴定,刘某某在被告人朱某甲处购买的贵州茅台酒为假贵州茅台酒。
3.2018年7月中旬,安徽省太和县的曹某某通过朋友介绍向被告人朱某甲购买10件6瓶装的贵州茅台酒(500ML),曹某某收到货后通过银行转款支付被告人朱某甲99000元货款。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打假人员鉴定,曹某某在被告人朱某甲处购买的贵州茅台酒为假贵州茅台酒。
上述涉案假贵州茅台酒价值共计人民币6615844元,均系朱某甲委托被告人许某某加工制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丙、朱某乙、许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蒲德静
2019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许某某、朱某丙、朱某乙现羁押于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看守所。
2.卷宗7册,破案报告1份。
3.起诉书27份,量刑建议书6份,换押证1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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