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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等人非法拘禁案)(公开版)_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现住安徽省怀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朱某甲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月4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69********,汉族,文盲,务农,现住安徽省怀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于2019年1月3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25日至12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怀远县**镇**村村民李某乙(已判刑)通过他人介绍购买一名越南籍女子阮某甲(阿丽)当老婆,阮某甲在李某乙家生活期间,认识了同村另一名被拐卖的越南籍女子阮某乙(丽丽)。2017年12月,阮某甲在怀远县生下一名男婴,李某乙家人放松对阮氏幸的看管。阮某甲联系阮某乙,称想从李某乙家逃走。2018年1月左右,阮某甲在阮某乙的帮助下,从李某乙家逃至合肥市,经阮某乙介绍居住在合肥市瑶海区明光路金色梧桐小区5栋2805室内的一间合租房。后李某乙从村民口中得知在阮某乙的微信朋友圈中发现阮某甲与阮某乙一起在合肥、遂告诉其外甥朱某乙(已判刑)、姐夫被告人朱某甲、姐姐被告人李某甲,请他们帮忙找回阮某甲。同年2月24日,李某乙、朱某乙、朱某甲来到合肥寻找阮某甲,朱某乙联系在合肥工作的朋友邱某某(已判刑),告诉邱某某来合肥的目的是找到逃走的阮某甲带回怀远,让邱某某帮忙。后邱某某开车带李某乙、朱某乙、朱某甲先找到阮某乙,李某乙、朱某乙对阮某乙采用殴打、威胁方式逼问出阮某甲在合肥的住址,并胁迫阮某乙带他们去找阮某甲,后由邱某某开车带李培培、朱某乙、朱某甲、阮某乙到金色梧桐小区找到阮某甲。李某乙、朱某乙见到阮某架后,对其进行殴打,李某乙持水果刀将阮某甲的左侧小腿捅伤,朱某甲擦去阮 某甲腿部流在地上的血迹,用被子裹走阮某甲的衣服。随后,李某乙、朱某乙、朱某甲等人强行将阮某甲、阮某乙带走,邱某某开车将几人送至合肥市火车站,李某乙、朱某甲、朱某乙将阮某甲、阮某乙带至怀远县**镇**村李某甲家中,由李某乙、李某甲等人看管起来,限制二人人身自由。2018年2月底,李某乙让朱某乙联系了孙某甲、孙某乙(均已判刑)父子,以3万元的价格将阮某乙卖给孙某乙做老婆。2018年3月14日,怀远县公安局唐集派出所民警从李某甲家中解救出阮某乙。经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阮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洪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同案犯李某乙、朱某乙、邱某某等人的供述;

4.被害人阮某甲、阮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朱某甲、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合)公(刑)鉴(伤)字〔2018〕0194号鉴定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李某甲结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朱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远县法院

检察员:崔松林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3.卷宗叁册,材料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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