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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等人盗窃案)(公开版)_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19〕699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111974********,汉族,专科文化程度,**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工作人员,户籍和住址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路**号**小区**幢**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长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甲,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乡**村**组,现住长丰县**乡**街道**路**粮食收购点。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长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乙,男性,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4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镇**村**队,现住长丰县**乡**街道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6日被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长丰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秦某甲,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司机,户籍和住址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镇**村**队。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长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罗某甲、罗某乙、秦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朱某某运用在**(安徽)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营部的工作便利,和从事粮食收购的个体经营者罗某甲共谋,利用各地国储粮仓库向**公司调运粮食机会,调换运输中粮食。朱某某给罗某甲提供各地国储粮仓库货运信息,罗某甲安排货车司机秦某甲联系浙江**物流有限公司,承运国储粮仓库需运输的粮食,秦某甲的货车装运粮食后,先开至**乡罗某乙租用的仓库。在该仓库内卸下部分国储粮,换成同等数量的品质差粮食,达到以次充好的目的,然后再运往**公司交货。

1、2019年6月15日,使用上述方法调换稻谷3吨,价值2445元人民币;

    2、2019年6月19日,使用上述方法调换稻谷7.264吨,价值5920.16元人民币;

    3、2019年6月23日,使用上述方法调换稻谷6.81吨,价值5550.15元人民币;

    4、2019年6月26日,使用上述方法调换稻谷7.718吨,价值8508.6元人民币。

上述涉案价值22423.91元,2019年8月6日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秦某甲的家人与浙江**物流有限公司达成谅解,赔偿该公司430000元损失,浙江**物流有限公司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粮食竞价交易销售合同,**(安徽)股份有限公司的损失说明、最低价格竞价销售价年度单,**出库进厂记录单,储运部转运派车单,原辅料检验报告,粮食检验报告,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视频资料说明,长丰县公安局的情况说明,罗某乙的病历及CT诊断报告单等书证;2.证人韦某某、陈某甲、徐某某、曾某某、甄某某、秦某乙、李某某、范某某、杜某某、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代表陈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朱某某、罗某甲、罗某乙、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称重侦查实验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长丰县公安局数据恢复项目情况说明,光盘八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罗某甲、罗某乙、秦某甲等人对运输的货物秘密调换,以次充好,情节严重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涛

2019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罗某甲、秦某甲现羁押在长丰县看守所,被告人罗某乙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其他证据材料1份1页,光盘八张。

3.四名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相关材料4份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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