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检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3199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定县,住贵定县**街道**路**号**号。经审查,无刑事处罚前科情况。2019年10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贵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3日被贵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31998********,布依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定县,住贵定县**乡**村**组**号。经审查,无刑事处罚前科情况。2019年10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贵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3日被贵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3199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定县,住贵定县**街道**路**号**号。经审查,无刑事处罚前科情况。2019年10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贵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3日被贵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31996********,布依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定县,住贵定县**街道**路**号。经审查,无刑事处罚前科情况。2019年10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贵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3日被贵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邓某某,绰号“某某甲”,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3200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定县,住贵定县**镇**路**号**号。经审查,无刑事处罚前科情况。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贵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贵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31997********,彝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现住贵定县**街道**。经审查,无刑事处罚前科情况。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贵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2月24日被贵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贵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王某甲、罗某某、周某某、邓某某、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2日补查重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至2020年5月7日止。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朱某甲在贵定县宝山街道锦江华府KTV楼梯间因琐事主动挑衅被害人某某乙,后某某乙与朱某甲发生口角争执,汪某某(作案时未满十六周岁)怕朱某甲吃亏,便到该KTV包间内邀约犯罪嫌疑人王某甲等人帮忙。被告人王某甲、罗某某、周某某、邓某某、李某某等人在得知朱某甲被打后,不问缘由与朱某甲一起殴打被害人某某乙、朱某乙、兰某某三人,造成三名被害人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朱某乙鼻骨粉碎性骨折达到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拘留证、逮捕证、和解协议等;2.证人证言:证人汪某某、何某某、袁某某、董某某、某某丙、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乙、某某乙、兰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甲、王某甲、罗某某、周某某、邓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体头像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无故挑衅被害人某某乙,借故殴打某某乙等三名被害人,被告人王某甲、罗某某、周某某、邓某某、李某某等五人在得知朱某甲与人发生争执后,不问缘由与朱某甲一起随意殴打被害人,经鉴定被害人朱某乙人体损伤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王某甲、罗某某、周某某、邓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瑞瑞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王某甲、罗某某、周某某、邓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贵定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七册、检察附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六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5.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视频光碟十三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