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刑诉〔2019〕82号
被告人朱**,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2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瑞金市**乡**村***,住赣州市章贡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 年8 月7 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4日经我院批准逮捕,2019 年1月17 日被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潘**,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2198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广丰县**街道**路*号*,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路****栋*单元*室。2017年6月30 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龙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7月19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18日经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11月22 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再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吴**,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81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邵武市**镇**村**。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 年8 月7 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4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18日经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11月22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再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黄**,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03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 年7 月28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4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6日被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方**,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301990********,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住彭泽县**镇***。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8月22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21989********,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住南康区**街道办事处***。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8月22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女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84********,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住江西省南昌市*****。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7月19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我院以无逮捕必要为由不予批准逮捕,同年8月25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住鄱阳县******。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8月30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03198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7月19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0 月18 日经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11 月22 日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再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毛**,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4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7月26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毛**,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4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云********。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 年7 月26 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取保侯审。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潘**、吴**、黄**、方**、黄**、黄**、黄**、周**、毛**、毛**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4月18日,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江西省五河治理防洪工程信丰县县城防洪工程水东段项目的招标信息,项目招标规模约1070.86万元,投标保证金20万元,被告人朱**、潘**、吴**经商议后决定一起组织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围标,同时被告人黄**看到招标信息后也决定自己组织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围标。朱**安排其公司员工负责联系公司并与吴**、潘**对接围标具体事情,吴**邀请被告人黄**、方**联系公司一起来参与这个项目的围标,潘**邀请了李**(另案处理)、谢**(另案处理)联系公司一起参与对该项目的围标。参与围标公司的保证金、资质费、保证金利息费由各自联系人安排出资,围标公司的报价及施工组织设计由黄**统一制作好后发送给各个围标公司的QQ 邮箱,再由公司上传至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被告人朱**、潘**、吴**、黄**、方**及李**(另案处理)、谢**(另案处理)等人共联系39 家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围标,其中朱**名下有10家公司,潘**及李**(另案处理)、谢**(另案处理)共联系了10家公司(全部挂在潘**名下,其中潘**联系4 家,谢**联系4 家,李**联系2 家),吴**及方**共联系了16家公司(全部挂在吴**名下,其中吴**联系8 家,方**联系8 家),黄**联系了3家公司。同时,被告人黄**联系了7 家公司参与该项目的围标。另外,为从中牟取公司资质费及保证金利息,被告人周**明知黄**是去对该项目工程进行围标,仍将其同黄**一起代理的3 家公司开给黄**去参与围标,并提供资金账户给黄**使用;被告人黄**明知黄**、吴**是去对该项目工程进行围标,仍为黄**联系了4家公司、为吴**联系了1家公司去参与围标;被告人毛**、毛**明知黄**是去对项目工程进行围标,仍将2家公司开给黄**去参与围标;被告人黄**明知黄**是将公司开给他人去对该项目工程进行围标,仍将2家公司开给黄**,其中1家由黄**提供给黄壬洲去参与围标,另1家公司由黄**提供给吴**去参与围标。2018年5月9日江西省五河治理防洪工程信丰县县城防洪工程水东段项目在信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共有70 家公司参与投标,最终由朱**、潘**、吴**、黄**、方**及李**(另案处理)、谢**(另案处理)等人控制的江西金山同创建设有限公司中标,黄**控制的7家公司未中标。
2、2018年4 月13 日,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铁石口镇龙迳河出口防洪工程项目的招标信息,项目招标规模约958.46万元,投标保证金19万元,被告人朱**、潘**、吴**经商议后决定一起组织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围标。朱**安排其公司员工负责联系公司并与吴**、潘**对接围标具体事情,吴**邀请被告人黄**、方**联系公司一起来参与这个项目的围标,潘**邀请了李**(另案处理)、谢**(另案处理)等人联系公司一起参与对该项目的围标。参与围标公司的保证金、资质费、保证金利息费由各自联系人安排出资,围标公司的报价及施工组织设计由黄**统一制作好后发送给各个围标公司的QQ 邮箱再由公司上传至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被告人朱**、潘**、吴**、黄**、方**及李**(另案处理)、谢**(另案处理)等人共联系49 家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围标,其中朱**名下有11家公司,潘**及李**(另案处理)、谢**(另案处理)等人共联系了15家公司(全部挂在潘**名下,其中潘**共联系了9家公司,其中4家公司分给了谢**入股,李**联系了6家公司),吴**及方**联系了20家公司(全部挂在吴**名下,其中吴**联系11家,方**联系9家),黄**联系了3家公司。另外,为从中牟取公司资质费及保证金利息,被告人周**明知黄**是去对该项目工程进行围标,仍将其同黄**一起代理的3 家公司开给黄**去参与围标,并提供资金账户给黄**使用;被告人黄**明知潘**、吴**是去对该项目工程进行围标,仍为潘**联系了2家公司,为吴**联系了3家公司去参与围标;被告人毛**、毛**明知被告人黄**是将公司开给他人去参与对该项目工程进行围标,仍将3家公司开给黄**,其中1家公司被黄**开给了方**去参与围标,2家公司被黄**开给了李**去参与围标;被告人黄**明知吴**、方**、李**(另案处理)去对该项目工程进行围标,仍将2家公司开给黄**,由黄**提供给吴**去参与围标,将1家公司开给方**去参与围标,将2家公司开给李**去参与围标。5 月11日铁石口镇龙迳河出口防洪工程项目在信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共有57 家公司参与投标,开标后初定为朱**、潘**、吴**、黄**、方**及李**(另案处理)、谢**(另案处理)等人控制的江西庆丰水利水电有限公司第一名,因评标专家发现入围评审的30家公司中有25家公司的施工组织设计异常雷同,有串标嫌疑,最终未公布中标单位。
3、2016年11月,龙南经开区东江污水处理厂至桃江河污水管网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污水管网工程项目”)在赣州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开招标,项目总投资4510.43万元,熊**(另案处理)、刘**(另案处理)、倪**(另案处理)、李**(另案处理)等人决定一起组织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围标,被告人潘**得知情况后,遂找人开了江西龙溪建设有限公司的资质报给李**一起来参与围标。11月25日,“污水管网工程项目”在龙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熊**、刘**、倪**、李**等人共组织了包含江西龙溪建设有限公司在内的45家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围标,最终由熊**名下的福建磊鑫(集团)有限公司以43751157.02元投标价格中标。之后,熊**以743万元的价格将该中标项目卖给他人,潘**从中分到买标款14.3万元。
被告人朱**于2018年8月6日主动到信丰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后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于2019年1月16日在赣州被抓获到案;被告人潘**因涉嫌串通投标于2017年6月30日主动到龙南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并退缴了全部非法所得,后取保候审期间又犯本案,于2018年7月18日被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被告人吴**经被告人黄海劝说后,于2018年8月6日在黄**的陪同下主动到信丰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被告人黄**于2018年7月27日主动到信丰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退缴非法所得8.34 万元,后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于2018年10月30日在九江被抓获到案;被告人方**、黄**于2018年8月21日在章贡区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被告人周**于2018年7月18日在于都被侦查人员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被告人黄**于2018年7月18日在赣州火车站被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退缴了违法所得15万元;被告人黄**于2018年8月27日在鄱阳县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退缴违法所得0.1万元;被告人毛**、毛**于2018年7月25日主动到信丰县公安局投案,退缴违法所得5.44 万元。福建群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到案后退缴违法所得2.38 万元;福建省东升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到案后退缴违法所得1万元;福建省东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到案后退缴违法所得0.68 万元;梦果欣实业有限公司到案后退缴违法所得1.18万元;江西正隆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到案后退缴违法所得2.78 万元;福建红日水利水电有限公司到案后退缴违法所得0.585 万元;江西汉淼水利建设公司到案后退缴违法所得1.38 万元;江西国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到案后退缴违法所得0.7 万元;江西省巨元建设有限公司到案后退缴违法所得0.68 万元;江西省中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到案后退缴违法所得1.78 万元;福建省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到案后退缴违法所得0.4 万元,福清市融禹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到案后退缴违法所得0.4 万元;江西铃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到案后退缴违法所得1.78 万元;江西升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到案后退缴违法所得1.78 万元;江西嘉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退缴违法所得1.1万元;参与围标公司的投标保证金共计1851万元已被侦查机关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招标文件、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汪**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朱**、潘**、吴**、黄**、方**、黄**、黄**娇、黄**、周**、毛**、毛**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潘**、吴**、黄**、方**、黄**、黄**、黄**、周**、毛**、毛**采取围标的方式共同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朱**、潘**、方**、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被告人吴**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被告人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第六十八条规定的一般立功表现;被告人黄**、黄**、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从犯情节、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被告人毛**、毛**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从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亮
2019年4月16日
附:
1. 被告人朱**、潘**、吴**、黄**、周**现羁押在信丰县看守所;被告人方**、黄**、黄**、黄**、毛**、毛**现在家中。
2. 案卷材料册71册、光盘38张。
3. 涉案财物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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