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公诉刑诉〔2019〕21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8197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住广东省清远市**镇**村**组,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7月4日被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31日被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翁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1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住广东省清远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7月3日被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31日被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翁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1196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县,住广东省清远市**县**镇**路**号**栋**房,因涉嫌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5日被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翁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钟某某,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8195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县,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7月1日被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31日被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翁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31969********,汉族,大学专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区,住深圳市**区**街道**村**楼**栋**房,因涉嫌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5日被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翁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1197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县,住清远市**县**镇**路**号**栋**房,因涉嫌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1日被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翁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邓某某、陈某某、钟某某、徐某某、黄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6、7月间,被告人朱某某通过被告人钟某某认识被告人邓某某后,在座谈中说到时下非法开采稀土混乱,查处的部门多,商议冒充执法人员查处稀土矿。先由邓某某负责寻找可以抢劫的加工稀土矿的地点,朱某某通过被告人徐某某联系到李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军队人员及车辆,到7月14、15日找到作案地点及联系到军车后,李某某、徐某某、邓某某、陈某某等人在**县城进一步商定利用军队的人员和车辆作为幌子,以冒充省公安厅的执法人员查处稀土矿的方式抢劫稀土矿。2011年7月16日上午,根据分工邓某某、钟某某带领徐某某、陈某某、李某某、黄某甲等人及联系到的军车去到事先踩点的林某某管理的翁某某官渡镇永林稀土加工厂,徐某某、陈某某、李某某、黄某甲等人进入厂内,自称是省公安厅的工作人员并向林某某出示证件,之后陈某某等人便以该厂是非法经营的为由,要没收稀土矿,同时威胁厂里的工人集中在饭堂不准离开、不准打电话,随后正准备用联系到的军用大卡车强行将工厂里面的稀土矿装车拉走时。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及时处警,在现场将被告人徐某某、李某某、陈某某、黄某甲抓获。经价格认定,被告人朱某某、邓某某等人抢劫的目标,加工厂内的稀土矿价值巨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的书证物证,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证人谢某某、黄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朱某某、邓某某等六人的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邓某某、陈某某、钟某某、徐某某、黄某甲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得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福源
2019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邓某某、陈某某、钟某某、徐某某、黄某甲现羁押于翁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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