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31989********,满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3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31987********,满族,小学文化,案发前系**乐会所**。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9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汪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8日0时30分许,孙某某、某某某、丁野、丁某某、吴岩(5人均另案处理)、被告人朱某某等人酒后陆续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梦想者俱乐部酒吧,某某某进入酒吧后与其他客人发生口角,高某某上前制止,孙某某借故辱骂并殴打高某某,又用烟灰缸打了被害人王某某的头部,双方发生厮打并多人参与。随后某某某、丁野、朱某某参与了对梦想者俱乐部酒吧服务员的殴打,丁野、丁某某、吴岩对被害人李某某进行殴打,其间被告人朱某某又找来被告人汪某某带人参与厮打。经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头皮损伤评定为轻微伤,李某某体表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档案、协议书等相关书证;
2.证人马某甲、刘某某、马某乙等人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某、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
6.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汪某某逞强耍横,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各被告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各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岫岩满族自治人民法院
检察官:卜长鹏
检察官助理:鲁晓黎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汪某某现监视居住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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