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14〕313号
被告人朱某某,又名:朱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肥东县**镇**小区**栋**室**乡**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2月12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肥东县**镇**小区**栋**室(户籍地:合肥市**庄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2月4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肥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2月20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7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肥东县**镇**小区**栋**室(户籍地:肥东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7月21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肥东县**镇**小区**栋**室**镇**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7月21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陈某某、程某甲、程某某、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8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肥东县**镇**路**网吧内,看到初中时与其发生过矛盾的罗某某后,便让被告人陈某某叫人对罗某某进行报复。随后,陈某某邀集被告人程某某、程某甲、李某某和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到**网吧内,对正在网吧上网的罗某某进行随意殴打,致罗某某身体多处受伤。经肥东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罗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现场图、抓获及归案经过、谅解书及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韦某某、彭某某、缪某某、张某某、宣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朱某某、陈某某、程某某、程某甲、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陈某某、程某某、程某甲、李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杨明朝
2014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陈某某、程某某、程某甲、李某某现均被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移送此案证据材料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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