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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等五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 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426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现住襄城县**乡**村。因涉嫌侵犯公个人信息,于2019年9月13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0日被襄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许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426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现住襄城县**乡**村。因涉嫌侵犯公个人信息,于2019年9月26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0日被襄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许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426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现住襄城县**乡**村。因涉嫌侵犯公个人信息,于2019年9月13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0日被襄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4261982********,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现住襄城县**南边。因涉嫌侵犯公个人信息,于2019年9月13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现住襄城县**南边。因涉嫌侵犯公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9月14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许某某、许某某、李某某、李某涉嫌侵犯公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14日至2月1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3、4月份,被告人朱某某从**通讯、**通讯等一些民营通讯公司买来空手机卡,后朱某某又找到被告人许某甲和许某乙,与许某甲、许某乙商量后,由许某甲负责组织人员到农村以送药搞活动等形式,通过拍照收集他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再由许某乙组织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等人,利用许某甲收集的公民个人身份信息开出手机卡,后朱某某将这些手机卡卖掉,获得非法利益。期间,许某甲、许某乙分别从朱某某处获得提成。2018年3、4月份至2019年9月份,朱某某、许某甲、许某乙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共172145条,李某某非法获利18655.5元,李某非法获利17373元。案发后,李某某、李某已将赃款退回。

2、2019年,被告人许某甲通过微信,向刘某某(另案处理)提供公民个人身份信息,非法获利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书证;

5、物证;

6、电子数据;

7、搜查、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许某甲、许某乙、李某某、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许某甲、许某乙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李某某、李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许某甲、许某乙、李某某、李某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李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甲、李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均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红耀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许某甲、许某乙现羁押于襄城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住襄城县**南边;被告人李某住襄城县**南边。

2、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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