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54********,汉族,文盲,山东省临沂市人,农民,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街道**村**号。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被告人朱某某在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街道**村自家门口空地上非法种植罂粟,于2020年4月16被临沂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罗西派出所民警铲除。经核查,朱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达656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发破案经过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非法种植罂粟500株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绍景
2020年9月21日
附: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临沂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街道**村**号,联系电话:13853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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