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21998********,傈僳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乡**村委**村**号。2018年1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8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犯有盗窃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昆明市西山区**栋**单元门口发现被害人张某某(男,16岁)停放在此的绿色美利达自行车(价值人民币980元)一辆,被告人朱某某趁机将自行车盗走,销赃得币300元并挥霍。涉案物品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朱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云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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