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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盗窃)(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刑诉〔2019〕154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220821195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住镇赉县**楼**单元**室。因涉嫌犯盗窃,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0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9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于2019年6月至9月与被害人白某某在同居期间,得知白某某**银行银行卡密码后,趁被害人白某某不备将银行卡盗出,先后七次在镇赉县**银行**支行取现,共计30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朱某某处扣押人民币17000.00元,返回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查询、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返还清单、中国工商银行取款凭证两份、残疾人证、刑事判决书、看守所释放证明、白某某中国工商银行明细、朱某某建设银行卡入账明细;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白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扣押笔录、提取笔录;5.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喜柱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镇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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