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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盗窃罪)_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03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巷**号**号**号。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8月18日、2018年1月25日、2020年7月9日分别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邵阳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26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朱某某来到邵阳市**人民医院门诊住院楼三楼一病房内,将放在病房床上的被害人刘某某背包内的一个钱包窃走,钱包内有7000元左右的现金。朱某某将盗窃所得全部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现场监控照片、前科材料、现场照片;2.证人柳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讯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文娟

检察官助理:刘峻江

2020年11月5日

(本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5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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