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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盗窃罪案)(公开版)_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公诉刑诉〔2019〕763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5200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许,同案人彭某某、黄某某(均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被教育处理)到河源市源城区找被告人朱某某,商量到附近门店里偷些钱来花。当月2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黄某某的女装摩托车搭载另二人,来到旺福路的旺福食府门前时,发现该店只是玻璃门关着,未关铁闸门。由被告人朱某某在旺福食府门前马路对面望风,黄某某往里推该店的玻璃门,让玻璃门漏出一条缝,由彭某某从缝中钻入店内,在收银台的抽屉内盗得现金4100余元。随后,被告人朱某某驾驶的摩托车搭载另两同案人逃离现场。被盗的4100余某某被三人挥霍一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2.现场勘查、现场视频;3. 被害人李创业的陈述;4.同案人黄某某、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平英

2019年12月 20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羁押于河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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