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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盗窃案)_111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111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104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83198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镇**村**号,现住**村。因涉嫌盗窃罪,2013年3月1日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6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朱某某窜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小区**号楼**单元楼道**处,通过拉开未锁车门的方式,盗窃停放在此处的起亚智跑汽车(车牌号:鲁******)内的一部华为P30手机。后被告人朱某某将盗窃的手机以500元人民币的价格销赃至山东省滕州市一手机店内。经物价鉴定,该手机价值29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5、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明细表;6、被害人陈述;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认罪态度良好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业宗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_、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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