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某盗窃案)_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58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241990********,汉族,中专肄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住浙江省开化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被告人朱某某趁被害人杨某某不备,拿杨某某手机前往青田县高湖镇**有限公司工地小店内,以向小店转账错误要求退款的方式,窃取杨某某中国农业银行卡(该卡与手机微信绑定)内的资金人民币2000元。

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朱某某趁被害人杨某某离开宿舍之际,使用杨某某波手机扫描他人微信收付款二维码,窃取杨某某波中国农业银行卡(该卡与手机微信绑定)内的资金人民币2500元。

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朱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年5月28日,被告人朱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VIVO手机;

2.书证:身份信息、前科说明、归案经过、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银行账户明细、接受证据清单、手机微信转账记录、手机信息提取笔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情况说明、刑事谅解书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余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检查笔录、刑事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和光盘制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季冠道

检察官助理:郑泽利

(院印)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在被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