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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8〕1281号

被告人朱某某(绰号“**”),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11982********,湖南省**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南省**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2008年10月7日被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2013年3月15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因犯盗窃罪,2017年7月26日被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因涉嫌盗窃罪,2018年10月1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日上午,被告人朱某某窜至长沙市芙蓉区富家湾小区顺丰快递门口,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陈勇国陈某某的一台顺丰快递“宗申”牌电动三轮车推到附近楼梯间,采取取线打火的方法将该车盗走逃离现场。该车被被告人朱某某以800元销赃给他人。经鉴定该车价值7020元人民币。

2018年10月16日中午,被告人朱某某窜至长沙市芙蓉区**栋长沙市芙蓉区**栋的蔬菜配送中心门口,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龙瑞成龙某某的一台红色“绿佳利箭”型电动车推走,采取取线打火的方法将该车盗走逃离现场。该车被被告人朱某某以270元销赃给他人。经鉴定该车价值216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朱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指认案发现场照片,视频截图等书证;2.价格认定结论书;3.被害人陈勇国陈某某、龙瑞成龙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柳戈青

2018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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