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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69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430511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组**号,因犯抢劫罪2000年10月17被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吸毒2010年1月20日2014年8月8日2016年9月13日2020年9月9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2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6日6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邵阳市双某某**井看到路边停了一台银白色面包车,车窗没有关好,遂将被害人曾某某的黑色苹果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4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手机购买凭据、现场检测报告、前科资料、户籍资料;2.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3.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5.勘验笔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艳润

检察官助理:龚超珍

(院印)

2020年11月11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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