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公诉刑诉〔2018〕124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211972********,汉族,湖南省长沙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长沙县**镇**村**组**号。因盗窃,2012年5月4日被长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犯罪,2018年9月28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19日至26日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先后在江西省万载县**镇、本市**镇和**镇、长沙市岳麓区,采取破损车窗玻璃盗取车内财物的手段实施盗窃十余次,共计盗得人民币现金1000元和价值7560元的烟酒、手表等物,并造成车辆财产损失3150元。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1、2018年9月19日凌晨,被告人朱某某驾驶自己的面包车在**镇江西省万载县**镇**街上转悠,发现路边停放车辆周围无监控摄像头适宜作案后,遂穿戴好鸭舌帽、口罩、手套等伪装工具下车实施盗窃,其利用携带的“破窗器”先后将七辆小车的车窗玻璃砸烂,爬窗入车,盗得被害人阳某某、唐某某、郭某甲、张某乙、官小易、辛某某、郭某乙车内现金500元和手表、香烟、车牌等物。经价格认证,被盗手表、香烟价值人民币1260元,被损毁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1550元。
2、2018年9月20日凌晨,被告人朱某某驾驶自己的面包车行至本市**镇集镇街上,更换车牌后,发现路边停放的车辆适宜作案,即穿戴好鸭舌帽、口罩、手套等伪装工具下车实施盗窃,利用携带的“破窗器”先后将五辆小车的车窗玻璃砸烂,爬窗入车,盗得被害人欧某某经纬、杨某某、张某丙、刘某某、陈某乙车内现金共约500余元。经价格认证,被损毁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900元。
3、2018年9月23日凌晨,被告人朱某某更换车牌后,驾驶自己的面包车窜至**镇本市**镇**街上,发现路边停放的车辆适宜作案后,即穿戴好鸭舌帽、口罩、手套等伪装工具下车实施盗窃,利用携带的“破窗器”先后将多辆小车的车窗玻璃砸烂,爬窗入车,盗得被害人陈某甲、舒某某、罗某某等人车内香烟2包。经价格认证,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60元,被损毁3块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500元。
4、2018年9月2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朱某某更换车牌后,驾驶自己的面包车窜至长沙市岳麓区**路**小区附近,发现路边停放的一辆本田越野车适宜作案后,即穿戴好鸭舌帽、口罩、手套等伪装工具下车实施盗窃,利用携带的“破窗器”将该车的车窗玻璃砸烂,爬窗入车,盗得被害人李某某该车及旁边其妻孙玉兰捷达王小车内共计14瓶五粮液白酒和2条和气生财香烟。经价格认证,被盗五粮液白酒和香烟价值人民币6240元,被损毁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200元。
2018年9月27日,被告人朱某某在长沙县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从其身上和面包车内查获五粮液白酒14瓶、手表2只、车牌1副和鸭舌帽、口罩、手套、破窗器等物。经讯问,朱某某如实供认了上述事实。案发后,查获的赃物已发还给被害人,另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阳某某、唐某某、郭某甲、张某乙、官某某、辛某某、郭某乙、欧某某经纬、杨某某、张某丙、刘某某、陈某乙、陈某甲、舒某某、罗某某、李某某的经济损失共计6980元,并取得了郭某乙、张某乙、唐某某、罗某某、官小易、辛某某、阳某某七名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赃物、作案工具及其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指认照片、被损车辆照片、盗窃现场照片、电话通话详单、到案经过、户籍及表现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览表、办案说明、统计表、收条、赃物照片、烟酒价格表、谅解书、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物证、书证;②被害人阳某某、唐某某、郭某甲、张某乙、官小易、辛某某、郭某乙、欧某某经纬、杨某某、张某丙、刘某某、陈某乙、舒某某、罗某某、陈某甲、李某某陈述;③证人张某甲证言;④价格认定结论书;⑤被告人朱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破坏性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在一年至二年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朱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良正
2018年12月7日
附:一、被告人朱某某现押于本市看守所;
二、移送案卷三册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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