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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港检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8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路**号,现住湖北省大冶市**号**栋**单元**室。因盗窃于2015年3月12日被大冶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3月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朱某某来到黄石市黄石港区**小区**门的 “**”门店附近,趁四周无人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该门店前的一辆号牌为鄂B*****的隆鑫牌LX300-6F型摩托车盗走,并将该摩托车停放在大冶市**路**小区内。次日,公安机关根据被害人周某某提供的该车GPS定位,在**小区内找到被盗车辆并抓获被告人朱某某。经鉴定,被盗隆鑫牌LX300-6F型摩托车的价值为人民币1501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被盗摩托车并发还给被害人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报案材料、发票、摩托车信息单、监控视频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6.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窃得财物价值人民币150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若文

检察官助理:叶萌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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