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9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底,被告人朱某甲驾驶摩托车到石佛寺镇**社区伙同他人在**社区**栋**单元电线井内盗窃居民入户电线,并将盗窃来的电线带到武穴市**路**废品收购站用剥线机将电线护套剥掉,将铜芯以每斤20元的价格卖给周某某,非法获利678元。
2、2019年10月中旬,被告人朱某甲驾驶摩托车再次到石佛寺**社区,伙同他人在**社区**栋**单元电线井中盗窃居民入户电线,并将盗窃来的电线带到武穴市**路**废品收购站用剥线机将电线护套剥掉,将铜芯以每斤20元的价格卖给周某某,非法获利930元。
3、2019年11月4日9时许, 被告人朱某甲驾驶一辆蓝色本田牌两轮摩托车到石佛寺镇**社区,将摩托车停放在**栋**单元楼梯入口处,后步行到居民楼**栋***单元。被告人朱某甲在**栋**单元一楼电线管道井内盗窃居民入户电线时,被社区居民当场抓获。现场查获朱某甲盗窃的飞鹤牌、10平方铜芯多股电线106米。
经鉴定涉案被盗电线单价为5.7元/米。涉案被盗电线共计450米,合计价值人民币25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查询、扣押清单、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胡某某、刘某甲、朱某乙、程某甲、董某某、陈某某、吴某某、刘某乙、程某乙的陈述;4.被盗铜芯电线的价格鉴定;5.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钰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被羁押于武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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