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昌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11957********,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昌县**乡**村**组,现住湖北省孝昌县**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孝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因病被孝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被告人朱某某在孝昌县花园镇环城路与胜利路**超市门口,乘被害人刘某某进超市买东西之际,将刘某某停放在超市门口的一辆白色乐康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孝昌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论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窃的电动三轮车价值为人民币2907元。
案发后,孝昌县公安局追回白色乐康牌电动三轮车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白色乐康牌电动三轮车物证照片;2.抓获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作案现场图、照片、监控视频经过记录等书证;3.证人胡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5.孝昌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论证中心价格认定意见书;6.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林堂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住湖北省孝昌县**镇**街**号,联系方式:15871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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