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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临检公诉刑诉〔2020〕609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6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杭州市临安区**街道**路**号**室(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蕲春县**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4月1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晚19时某某,被告人朱某某采用溜门的手段,进入杭州市临安区**街道**路**号**楼**室盗窃作案,窃得价值人民币14625元的黄金项链1条。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朱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彭云强

                         检察官助理 梅方明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临安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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