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0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江西省全南县**乡**村**组,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7年6月29日被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2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被龙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8日经龙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龙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于2017年进入张某某经营的“**食府”做厨师,2019年4月20日7时许,因朱某某不想在“**食府”上班了,便趁无人之机进入**食府张某某的办公室,将张某某放在柜子里的9400元盗走。
2020年6月8日,龙南市公安局在翁源县将被告人朱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陈述;3、被告人朱某某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荣平
检察官助理:李玲
2020年9月14日
附: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龙南市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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