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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9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淮安市清江浦区,住淮安市清江浦区**路**小区**幢**室。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至14日间,被告人朱某某在淮安市清江浦区**街被害人孙某某经营的**蛋糕店内,以帮助孙某某调试美团后台系统为由,在使用孙某某的手机过程中,趁其不备,多次以扫码支付、转账等方式,窃得被害人孙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16942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1 月7 日13 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通过扫孙某某支付宝付款码,共计窃得人民币1856元;

2.2020年1 月8 日11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通过扫孙某某支付宝付款码,窃得人民币2356元;

3.2020年1 月9 日13时许,被告人朱某某操作孙某某支付宝账户从浙江网商银行贷款并转账至自己账户,窃得人民币3050元;

4.2020年1 月12 日8时至11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通过扫孙某某支付宝付款码,又从孙某某支付宝中提取备用金转账至自己账户,共计窃得人民币8980元;

5.2020年1 月14 日16 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通过扫孙某某支付宝付款码,共计窃得人民币7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出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信息、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薛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郭茜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住所:淮安市清江浦区**路**小区**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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