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821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租住徐州市云龙区**小区**期**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镇**村**区**号)。被告人朱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朱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中旬,被告人朱某某利用借用被害人王某某电动车之机,私自配备被害人王某某电动车钥匙串上的家门钥匙,并分别于2019年10月18日、10月25日趁被害人王某某家中无人之际,用私自配备的钥匙进入徐州市云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害人王某某家中实施盗窃,在客厅电视机旁“小猪”造型存钱罐内、卧室大衣柜抽屉内两次盗窃现金共计人民币16000元。
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朱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朱某某家人已赔偿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王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涉案照片,谅解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
5.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琦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徐州市云龙区**小区**期**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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