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刑检刑诉〔2020〕60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3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镇**村**坊**号。被告人朱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3日被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朱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刘某某、仇某某等25名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朱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朱某某及其值班律师刘伟、被害人所在学校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2时许,被告人朱某某至本区程桥街道程桥高级中学,翻围墙进入学校,进入该学校钟韵楼多间高一教室进行盗窃,窃得刘某某、仇某某等25名学生共计现金人民币2650元。
2020年9月23日,被告人朱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已退赔被害人26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被害人自书的被盗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范某某、龚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搜查笔录;
5.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某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有盗窃前科,酌定从重处罚,退赔被害人损失,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金根
检察官助理:朱敏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六合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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