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180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91994********,哈尼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乡**村委**村**号。2015年1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5月19日刑满释放。2017年12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8月24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 ,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朱某某用自行购得的旧自行车骑至在昆明市度假区**公园*****小区丢弃,再行秘密窃取了普 的捷安特牌自行车一辆(型号:XTC800、价值人民币1900元)并销赃挥霍。
2019年6月2日14时许,被告人朱某某用自行购得的旧自行车骑至昆明市****单车保管站地下单车保管站,再行秘密窃取了宋 的红黑色捷安特牌自行车一辆(型号:XTC880、价值人民币2040元)并销赃挥霍。
2019年6月7日中午,被告人朱某某昆明市度假区 单车停放处,秘密窃取了王 的黑红色野兽牌自行车一辆(型号:speedX价值人民币4280元)。后被告人朱某某将该车骑至昆明市度假区****地下单车保管站丢弃。然后再行于当日17时许秘密窃取了李 的蓝黑色捷安特牌自行车一辆(型号:ATX85O、价值人民币1440元)盗走并销赃挥霍。
上述被盗窃四辆自行车均未追回,合计价值人民币96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频辨认笔录及照片;6.现场监控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到案以后,能够如实供诉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属于累犯。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云
2019年12月12日
附: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及光盘八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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