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温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2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乐至县人,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镇**村**组。2015年3月10日因吸食毒品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4日,2017年11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该局决定行政拘留14日。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公安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下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朱某某来到斯某某开设在成都市温江区万春镇生态大道踏水段299号附177号(花木交易中心)的“家汇超市”内,趁无人注意之机,盗窃了卫生巾5 包、煮花生3 包、豆奶1 瓶后均放入自己随身携带的挎包内离开。后将上述物品食用或使用。

2、2020年7月29日15时38分左右,被告人朱某某又来到该超市,采用同样手段盗窃约重100g的牛肉干1根、酒鬼花生2袋、花生牛奶2瓶后离开,后将上述物品食用。

3、2020年7月30日14时45分左右,被告人朱某某又来到该超市,采用同样手段盗窃啤酒1 瓶、五香胡豆2 包、猪蹄1袋、小瓶美年达饮料1瓶、约重100g的牛肉干2 根后离开,后将上述物品食用。

2020年7月31日17时35分左右,被告人朱某某骑自行车又来到该超市,盗窃了雪糕4个、约重100g的牛肉干1根,走出超市后被斯某某抓住,在其挎包内找到上述物品,随即报警。民警接报到现场将被告人带回公安机关,同时扣押上述雪糕、牛肉干和自行车。后将雪糕、牛肉干发还给斯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判处。

此致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秉超

2020年8月2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提押证及换押证各1份、光碟2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补充材料6页。

6.扣押在案的自行车1辆是作案工具,建议予以没收;被告人耗用的所盗物品建议责令退赔。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