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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盗窃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19〕1269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17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街**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5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朱某某于2019年11月3日3时50分许,从惠阳**KTV喝完酒出来后经过**公司楼下时见被害人张某某停放楼下的车牌号为粤UJ****的白色雅马哈摩托车未上锁,遂起意盗窃。被告人朱某某将该摩托推至惠阳区**店附近,并将车藏匿在该维修店后一巷子,后回到住处休息。当日9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再次回到车辆藏匿处,欲将盗得的摩托车推到**店内换锁时被侦查机关抓获。经鉴定,被盗白色雅马哈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004.96元。归案后,被告人朱某某对其盗窃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发还给被害人。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的家属已和被害人张某某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扣押清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丽香

 2019年12月30日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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