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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盗窃案)_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西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1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乡**村,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栋**单元**室。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盗窃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4日经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于次日执行逮捕,2020年5月21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向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28日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张家口市展览馆文化广场2路车站牌处,盗窃了准备乘坐2路公交车的被害人王某某随身携带的一部粉色OPPO手机,被民警当场抓获。经张家口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OPPO牌R11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证人陶某某等人的证言;4.抓获经过、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被盗物品照片等书证;5.现场指认笔录;6.价格认定结论书;7.监控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卫民

检察官助理:张  丽

2020年7月6日

                                      

附件: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张家口市桥东区**栋**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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