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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二部刑诉〔2020〕Z53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40184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4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河东南路**号“**休闲会所”二楼男宾部更衣室准备更衣期间,发现手机集中存放柜的其中一个小柜门由于客人疏忽没有锁好,内里存放有手机等物品,于是顿生贪念。乘四周无人之机,将被害人邓某某存放在柜内的一台价值人民币5240元的苹果XSMAX256G手机盗走。2020年7月31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朱某某抓获,缴获被盗的手机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本案的全部证据已向被告人朱某某开示,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在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朱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黎志艺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建议书》、《速裁程序刑事案件证据开示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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