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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盗窃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0〕1644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8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811988********,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电商,住常熟市**街道******号。被告人朱某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18日被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19时54分许,被告人朱某某在常熟市**街道**生活广场东侧附近,发现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吉祥狮”牌电动两轮车钥匙未拨掉,遂采用直接骑走的手段将该车窃走(车内有蓝牙耳机1 副、杨某某的身份证1张等物)。经常熟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吉祥狮”牌电动两轮车1辆、蓝牙耳机1 副合计价值人民币2310元。

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赃物“吉祥狮”牌电动两轮车1辆、蓝牙耳机1 副、杨某某的身份证1张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杨某某。

2020年11月13日,被告人朱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吉祥狮”牌电动两轮车1辆、蓝牙耳机1 副、杨某某的身份证1张(照片)等物证;

2.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网购记录等书证;

3.证人万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常熟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清点笔录;

8.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樊力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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