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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盗窃案)_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坛检一部刑诉〔2020〕503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江苏金坛人,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小区**幢**室(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镇**场部**号)。被告人朱某某曾因赌博,于2018年5月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又因盗窃于2018年5月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再因嫖娼,于2018年9月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被告人朱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88年12月被原金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被原金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被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被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再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被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3月4日释放。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5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汤建平、被害人李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0日晚上,被告人朱某某到常州市金坛区直溪镇溪城嘉园15幢5号,采用偷开门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李某某居住的车库内,窃得人民币10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朱某某处追缴人民币1000元,现已发还给被害人李某某。

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直溪派出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展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小区区**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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